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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正常交往不必大惊小怪
我与律师的联系,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说,我做法官的时间有多长,与律师的联系就有多久。

经过了28年的法官生涯,我逐渐认为,在法庭审判中,如果只有阵容强大的控方去“战胜”势单力薄的被告方,或者说只有慷慨激昂的公诉人而没有能言善辩的辩护人,这样的审判也很难说是公正的。

  作为法官,我常常遇到律师提出问题最多的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方面,一是很想知道法官最喜欢和最讨厌的是哪类律师,二是反映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和代理业务中遇到许多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显然,对第一方面问题由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答案不可能一概而论,而对第二方面的问题,我很清楚,律师们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无非是想反映某法院或某法官在审判或者执行中存在某些问题而已。

  关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我不赞成目前通常的认识和作法,把“矛盾的主要方面”归罪于律师,好像现在法官发生不廉洁甚至腐败的问题都是由于律师的原因造成的。显然,这是很不公正和客观的。尽管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这种现象,如有律师在作为代理人时假借法官需要什么为由向当事人开口要钱,甚至于有的律师假冒某领导之名对下级法官对案件发号施令。但大多数律师仍然坚持依法代理和辩护,以寻求公正的法院判决。近年来,人民法院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抓得较紧,使有的法官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的心态,因此,总怕与律师交往,总担心一旦与律师接触了,就是在搞“勾兑”,有的甚至还把某法官多少年如一日不与本来就是同学、同乡、战友、师生的律师往来的行为作为“先进事迹”予以赞赏。这涉及到如何看待“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对此,我认为对于法官与律师的正常交往和接触大可不必大惊小怪。一方面,法官由于某些专业知识有限,需要通过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通常为律师)的接触,交换意见,了解案情,沟通情况,提出举证的具体要求,等等;另一方面,基于种种原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我们所倡导的“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的目标尚未实现,当事人想要说的话、举的证、提出的反驳意见并不都能在法庭上一一展示因为许多二审案件都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只好通过诉讼代理人采取“庭下”与法官交流(不是勾兑!)的方式作为一种必要的弥补手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与律师的正常接触,不仅不是见不得人的事,而且对于正确审理案件、做出公正判决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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