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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政是政治文明进步的表现
  应记者邀请,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的4名律师委员,3月3日晚上,在铁道大厦委员驻地,集体接受了记者的专访。他们是: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悦、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德立、曾经有过十年律师从业经历、半年前刚刚调任国务院体改办研究员的谢朝华。

律师参政是中国政治文明进步的表现

  谈起律师首次跻身全国政协委员行列,4名委员自豪之情溢于言表。

  高宗泽委员直点主题:“在发挥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方面,律师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由于律师的接触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企业、个人,犯罪嫌疑人,社会困难群体……律师对社会矛盾有着深刻广泛的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直接接触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把发现的问题通过政协渠道向上反映,可以充分发挥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职能;律师参政,一方面可以充分反映律师的意见和呼声,另一方面可以广交朋友,倾听社会各界对律师工作的看法,对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拓宽服务领域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何悦委员说:“律师跻身政协委员,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律师的作用。律师是重要的法律资源,在有的西方国家的议员中,律师比例高达60%。这当然不是对律师的偏好,而是因为律师的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有利于国家治理。”

  吴德立委员对此深表赞同,他说:“律师进入全国政协,这是一个好的开始。今后,应该为律师进入政坛开辟更为宽广的渠道。特别是在立法工作中,应该积极听取律师的声音,他们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更多地反映老百姓的利益诉求。”

律师委员呼吁落实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委员坐到一起,话题自然转到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保护问题。

  针对屡屡发生的侵害律师执业权利问题,身为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的高宗泽委员分析说,刑法第306条单独设立了律师伪证罪,其直接后果是不利于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最终侵害的是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他准备向大会递交提案,建议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司法机关如果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应该有一个“通报”或“讨论”程序,须经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同意。

  “严格地讲,律师执业权利面临的不是如何保护的问题,而是如何落实的问题。”谢朝华委员分析,“法律规定了律师具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据此就可以推定司法机关不能强迫律师作证,律师具有作证豁免的权利。”在本次政协会议上,谢委员准备了三份关于律师权益的提案:一是把律师取证权落到实处;二是把律师辩护豁免权落到实处;三是开展“律师伪证罪”问题调研。

  这三份提案得到其他3位律师委员的肯定和赞同。

  关于取证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是以经证人或其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为前提的;向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情况,还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证人本人同意。谢委员说,许多情况下,这种规定会导致律师无法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从而无法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谢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出操作性强的措施,把法律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落到实处。

  关于辩护豁免权。司法实践中追究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和辩护时有发生,甚至有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全国律师协会和有关地方律师协会对此都有过不同程度的呼吁。谢委员分析,发生这些情况的原因与我国目前没有将律师辩护豁免权落到实处有关。他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落实律师辩护豁免权的规定,确保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设立律师伪证罪弊大利少。司法实践中已发生过有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被控涉嫌伪证罪,被刑事起诉,并被判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现象的出现已经影响了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谢委员认为设立“律师伪证罪”弊多利少。一是不利于法定律师职责的履行;二是造成刑事诉讼制度中证人和辩护角色的混乱;三是打破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平衡。

  4位律师委员强调说,落实律师的执业权利,并不单纯是律师执业的需要,而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得到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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