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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将于2003年3月1日实施。室内空气污染不仅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而且直接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标准实施工作,使有条件的检测机构能正确理解标准,配备合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提高检测水平,准确开展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工作,经研究,国家认监委决定对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由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规定的控制项目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四个方面共有19项指标,很多检测机构没有从事这方面检测的经验,有的不具备条件,因此,我们在对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时,要严格把关,防止不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进入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市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要各负其责,做好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评价工作,并将经计量认证评价,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报送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经审核后,由认监委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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