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首 页 | 政策法规 |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发布广告 |
推荐信息

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行政许可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培训咨询管理办法
认证测试的常见问题
认证测试实践交流会展
电子认证测试实践服务
认证违法处罚暂行规定
认证测试实验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法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地检测降低国际认证
CQC认证知识
认证咨询与质量信息
手机芯片认证检测
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政策
注册税务师管理认证暂行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咨询合
认证咨询 良好农业规
我国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
深圳优赛科技开发公司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分总则、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七十八条。

  “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对条例所称“认证”和“认可”进行了界定,同时提出,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认证机构”指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本章规定了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和批准程序,明确提出,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制定了认证机构活动、认证证书使用的规范,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作出了专门规定。本章指出,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完成全部认证程序,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不得借口拒绝提供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

  “认可”对认可机构及其人员的活动作出了规范。

  “监督管理”明确了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两级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法律责任”规定了对各种认证认可违法活动的处罚办法。

  “附则”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05-2008 http://www.tcpark.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认证咨询 版权所有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