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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管理暂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离休人员(含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 休人员,下同)医疗照顾的有关政策,认真做好市区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缴费、单位独管理的办法。每年按离休人员上年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数,并加上12%的增长比例作为缴费标准,单独筹资,设立离休人员医疗费用专项基金,并列入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专项用于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采取先缴纳后使用的办法。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每年1月、7月分两次向市医保基金中心预缴,先缴后用,不缴纳则停止使用卡和报销。

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也可按此标准为离休人员单独缴费并参加运行。

享受解困基金单位离休人员缴费按照财政局与组织部已协调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仍按镇政发[1994]326号《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镇政办发[1994]78号《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自费范围暂行办法》、《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离休人员转诊、赴外地探亲及异地安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离休人员进行特种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在离休人员医疗费用专项基金中报销。

  第七条 离休人员用药执行《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超出此范围的药品费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进一步加强对离休人员医疗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定点医院要设立离休人员挂号、结算、取药专用窗口,为离休人员就医提供方便;老干部门诊室统一负责为离休人员就医提供服务,指定专人负责为离休人员联系住院、院内转科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工作。对因病卧床不起或行走不便的离休人员,要开设家庭病床或送医送药上门服务项目。

  第九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奖励”的办法。

   “总额控制”是将当年筹集的离休人员医疗专项资金作为当年医疗费用总额,由市医保局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

   “超支不补”是指对离休人员医疗费用超过总控指标的,不予弥补,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消化解决。

   “结余奖励”是指如当年医疗费用专项经费结余,可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定),剩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由各定点医院单独统计,处方单独装订备查,住院付费清单单独装订,送医保局结算科审核结算。医保局要加强对离休人员专项基金的管理,及时做好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市离体人员医疗费用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负责离休人员医疗费用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担负离体人员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离休人员必须加强医疗证、卡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不得以各种形式向离体人员转嫁费用。凡属医疗证、卡保管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医疗费用流失浪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离体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由医疗保险管理局按月统计,每半年向管理小组汇报一次,管理小组负责向离体人员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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