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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应摈弃“权力崇拜”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往国内许多企业还仅仅局限在找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今许多私营企业老板们已经意识到,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来得既快捷又省事。

  那么,究竟谁有资格认定某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呢?作为商标主管部门的商标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一直是这项认证工作惟一“权威”部门。

  而法院介入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作为市场与行政管制之外的第三方,其认定较之于管制方更具有可信度,但是,这种认证也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认可,而非法律权威的赋予或者授权——缺乏市场后盾的任何认证结果都不具备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名牌或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成功或成熟的市场;而一个在市场成熟或成功的商品及其商标,可能距离名牌或驰名商标只有一步之遥——所缺的无非只是那么一道认证手续。

  “先有市场后有名牌”才是真正颠扑不破的真理。企业“跑名牌”、找行政部门认证“驰名商标”暗含着“企业不信市场信认证”的价值取向,其根源在于企业对于行政认证的“权力崇拜”。政府机构评选名牌如此,政府机关认证驰名商标也是如此。“权力崇拜”与企业自身的不完善性也有着很大关系,正是由于企业的变相追捧才最终促成了“权力崇拜”的加剧。

  要真正摈弃名牌、商标评选中的“权力崇拜”,就必须进一步放开市场,减少行政权力在市场机制中的约束作用。而具体到名牌或者驰名商标的评定,理应在市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由独立于市场和行政管制的第三方来评定,才能更接近于市场选择,体现评选的透明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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