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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权的海外保护
经济学家常把商标比喻为“永动的制钞机”并不为过。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商标更是企业参与国外市场竞争的重要商战利器,对企业的海外发展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抢注商标就是抢市场,抢企业的资产,抢商业利益。

  然而,近年来,我国的驰名商标却屡屡遭遇海外抢注。就连一些跨国企业都参与抢注商标,这当然是背后的巨大利益驱动使然,具体分析,海外抢注商标的目的通常有两种。第一种是,阻碍被抢注商标的企业的商品进入某国或某区域市场内。这是由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决定的。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此商标,使用便构成侵权。被抢注商标的企业无论是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还是高价购回商标使用权,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成本并延缓其商品占据该市场的时间、减少占据该市场的份额。对抢注他人商标的企业来说,则已达到了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第二种是,抢注他国驰名商标,即非使用目的,亦非排斥竞争对手目的,而是作为掮客倒卖商标从中牟利。

  我国驰名商标屡屡遭遇海外抢注,反映出我国企业商标保护法律意识的淡薄,没有树立商标先行注册的观念。我国已正式加入《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我国企业对在我国已经注册或已递交注册申请而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只要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注册后,便可以得到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缔约国的保护。然而对于商标已遭海外抢注的企业而言,放弃已有商标,在某市场内另创品牌或高价购回其商标使用权当然是不得已的选择,如果能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商标权才是最佳选择。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规定,对在成员国被抢注的商标,我国企业可以通过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获得保护。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巴黎公约成员国已认定一项商标在该国成为驰名商标,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一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或商标的主要部分系抄袭、仿造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乱时,5年以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属于恶意抢注,不受5年的限制。在TRIPS协议中则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还包括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另外,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企业在我国初次申请注册商标的6个月以内,向成员国申请注册商标时享有优先权,我国企业如发现商标在首次注册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在其他成员国遭到抢注的,可要求该成员国撤销该商标注册,而接受我国企业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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