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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取得与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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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取得与认定
驰名商标的形成
驰名商标,从其文化背景来看,是那些有相当规模或销售量、商品市场占有率高、产品销售范围很广,以及商标使用时间长、服务质量好、企业知名度及企业信誉得到社会公众肯定的注册商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或能否成为几国公众甚至世界各国人们的认可、肯定,并不是由商标标识本身的外在形式,如图形、文字及其组合等方面决定的,而是由商标所标示或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交换关系,以及该商标使用者的企业形象、公众评价等是否为众多消费者在长时间和较大的范围(即商标驰名的时空条件)认可及其认可的程度、该认可持续时间等因素决定的。
同时,社会的进步总是以文化的演进为特征的。在其中,当某一商标标识所代表或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了文化的内涵后,该商标标识所具有的特殊的文化涵义即商标驰名的文化条件,就与当时祔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产生了亲合力。人们作为消费者也好,作为一般社会公众也好,迟早会对某一商标标识表现出持久而浓厚的喜欢。作为回报,商标使用者以优质的产品、优良的服务、优秀的企业形象,以及优等的信誉等(商标驰名的企业内在条件)保持其商标标识的文化品质,创造适宜商标驰名的文化土壤与法律环境。
不能否认,法律文化造就驰名商标。 所谓法律文化,是指人们对法律制度的心理评价和态度的总和。对商标的保护和驰名商标的形成而言,法律文化实质上是社会对驰名商标的认识、态度和观念的总和。无疑,驰名商标的诞生来之不易,单从时间和创立它的人力支付上看,要经过几代人,乃至数百年的法律保护和社会公众的评价累积。而若从人力支付上观察,应当说任何驰名商标的形成,都是劳动者以其创造世界的劳动的不断付出,才把与某一商标对应的产品,产品质量或生产工艺或服务等锤炼成著名产品或独具特色的生产工艺、服务等。
不过,面对驰名商标形成和发育的艰辛,认识它的文化价值,并从法律上加以保护、支持和培育的人们与机构,实在又与商品经济发展的成熟状况有关。当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例如中国的现阶段,许多企业对商标的认识只停留在商标标识层次(商标的外在价值)上,最多地只觉得注了册能有专用权(商标的法律保护价值),而很难认识到商标乃企业形象、产品质量、优质服务与企业知名度及信誉等的总和(商标的内在价值),更难认识到商标即权利、财富和效益或商标与权利、财富和效益的对立关系(商标的法律文化价值)。这就是目前中国很难形成和造就大批名优商标、特别是造就世界驰名商标的根源所在。这就需要我们加大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力度,进而深化人们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识程度,为形成和造就大批的驰名商标创造一个较好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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