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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起源和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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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起源和定义
一、商标的起源和定义 商标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考古学者根据出土的陶器发现,在中国古代,曾强制要求陶工将其姓名标示在陶器上,但很难考证这些陶器是否已进入商品交换领域,因此,这算不上真正意义的商标。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生产者逐渐认识到,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标记的重要性,这样可以使消费者凭标记识别、购买自己的产品。到北宋时期,山东济南一家专门制造细针的刘家“功夫针”铺所使用的“白兔”商标,既有图形,又有“兔儿为记”的字样。这是我国至今发现的较早的比较完备的商标。 据此,我们可以对商标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二、商标的作用 1、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以方便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购买。消费者熟悉商标后,可以凭商标知道该商品是哪家企业生产的。该品牌的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会继续购买,否则会选择其它品牌。因此,区别作用对企业与消费者都是重要的。 2、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质量好的商品会使其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扩大,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标又会使该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 3、企业的无形财产。商标作为企业的工业产权,与其它财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更是如此,甚至是巨额财富。据美国相关杂志报道,“可口可乐”商标价值240亿美元,“万宝路”商标价值300亿美元。
三、商标的构成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目前,"听觉商标(音响商标)"和"嗅觉商标(气味商标)"在我国尚不能获得保护。 我国 《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目前,对商标的显著性,很难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标,显著性标准也不一样,但获得注册的商标一定可以使消费者将不同企业的商品区别开。 此外,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注册: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 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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