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首 页 | 政策法规 |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发布广告 |
推荐信息

陶瓷盒玩具盒印刷包装
烫金裱坑过胶印刷
绸塑烫金塑料薄膜印刷
产品目录画册喷绘印刷
商标丝印咭牌印刷
报纸刮刮卡PVC卡印刷
海报手袋台历挂历印刷
无碳纸酒水单贴纸印刷
彩盒吊牌彩卡印刷
彩页海报广告单印刷
产品包装高档画册
月饼盒化妆品印刷包装
单据无碳纸联单印刷
不干胶印刷
杂志印刷
精装书刊印刷
精品画册印刷
覆膜机企业印刷公司
车票印刷企业印刷公司
保修卡印刷企业公司
簿本印刷企业印刷公司
塑料凹印企业印刷公司
扑克牌彩印企业印刷公司
柔版印刷企业印刷公司
铜版纸印刷设备公司
压痕机印刷机械公司
深圳乐彩印刷有限公司
牛皮纸印刷设备公司
地图印刷企业印刷公司
PVC凹版印刷企业公司
杂志类企业印刷公司
报纸类企业印刷公司
画册企业印刷公司
挂历印刷企业有限公司
PVC磁卡印刷企业公司
锌版制版企业印刷公司
丝网印刷企业印刷公司
铜锌版企业印刷公司
钢棍制版企业印刷公司
铜辊制版印刷机械公司
铜滚制版企业印刷公司
PVC胶版印刷企业公司
凹印版企业印刷公司
日记本印刷企业公司
树脂版印刷机械公司
凹凸花纹版印刷公司
凹凸版企业印刷公司
感光版企业印刷公司
国家新闻出版署
分条机印刷机械公司
图书企业印刷有限公司
凹型制版企业印刷公司
PC片印刷企业有限公司
标签印刷企业有限公司
苹果电脑企业印刷公司
扫描仪企业印刷公司
照排机印刷机械公司
输出机企业印刷公司
制版机企业印刷机械公司
印刷机企业印刷公司
防伪保密印刷企业公司
号码机印刷机械公司
铁制罐彩印企业公司
广告印刷企业印刷公司
信用卡印刷企业公司
薄膜彩印企业印刷公司
凹凸彩色印刷企业公司
胶版印刷企业印刷公司
PS版企业印刷公司
上光机企业印刷公司
便条咭片印刷企业公司
发票印刷企业印刷公司
笔记本印刷企业公司
信封印刷企业有限公司
包本机印刷机械公司
阳图胶印PS版印刷公司
打样机印刷机械公司
柔性版企业制版公司
条印码印刷企业公司
海德堡企业印刷公司
丝印机印刷机械公司
凸版机印刷机械公司
印花机企业印刷公司
凹印机印刷机械公司
转轮机企业印刷公司
办公印刷企业印刷公司
贴面机印刷机械公司
裱咭纸企业印刷纸品公司
商标装订企业印刷公司
裱草板纸企业印刷公司
彩印丝网印刷公司
胶版纸印刷设备公司
单切机印刷器材公司
林牌PVC铝板印刷公司
双色印刷机印刷设备公司
丝网不干胶印刷公司
混合机印刷设备公司
烫印机企业印刷械公司
铸字机印刷设备公司
锡箔纸印刷耗材公司
号码机印刷器材公司
粘胶剂印刷耗材公司
不干胶复合机印刷设备
不干胶标贴印刷公司
不干胶标签印刷公司
切割机企业印刷设备公司
凹印轮转机印刷设备公司
打包机印刷机械公司
关于印刷机械的发展政策
单色纸企业印刷纸品公司
烫金纸印刷纸品公司
拷贝纸印刷纸品公司
印刷油墨器材有限公司
凹版印辊印刷耗材公司
铜锌版印刷公司
彩印塑料公司
捆扎机企业印刷公司
上光机印刷机械公司
压浪机印刷机械公司
裱纸机企业印刷纸品公司
接纸机印刷设备公司
锁线机印刷机械公司
贴浪机印刷机械公司
打蜡机印刷机械公司
捆带机印刷设备公司
切纸机印刷机械公司
切版机印刷机械公司
单面机印刷机械公司
分切机印刷机械公司
PVC胶片企业印刷公司
PS胶企业印刷公司
RM热打码机印刷设备公
条码打印机印刷设备公司
PS润湿粉印刷器材公司
冲洗机企业印刷公司
烤版机印刷设备公司
晒图机印刷设备公司
多功能制版机印刷设备
喷墨打印机印刷设备公司
不干胶贴印刷公司
激光打印机印刷设备公司
罗机兰胶印机印刷机械公
自动冲片机制版机械公司
色带企业印刷设备公司
显影液企业印刷公司
显影粉企业印刷公司
制版胶企业印刷公司
胶片企业印刷有限公司
润湿粉剂印刷器材公司
打印纸印刷材料公司
丝印挂轴画印刷公司
传真纸企业印刷纸业公司
印刷膜企业印刷耗材公司
铜印辊印刷耗材公司
胶辊印刷企业印刷公司
变色印刷品印刷公司
PVC丝网印刷公司
彩色平印印刷公司
打孔机印刷设备公司
条形码编印机印刷公司
信封机印刷设备公司
烫印箔企业印刷公司
塑料印刷名片印刷公司
快速印刷企业印刷公司
彩印贴塑企业印刷公司
保险单证印刷公司
电脑票证印刷公司
元盘印刷机企业印刷公司
板物印刷机印刷机械公司
玻璃印刷企业印刷公司
钢板印刷企业公司
吹塑机印刷机械公司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国印刷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是指外国机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营(包括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外资印刷企业。   第三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印刷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接受印刷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须经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二)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八条 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及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   (二)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投资者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对投资总额在 3000万美元以下,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进行审批。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备案。   对拟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及投资总额在 3000万美元以上(含 3000万美元)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外经贸部审批。   第十条 报送外经贸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获得批准设立的申请人,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已设立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再报外经贸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其他事项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对于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股权比例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等,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的 180天前提出申请,并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撤销该外商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各级新闻出版及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设立或者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印刷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1997年5月1日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后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扩大投资规模及延长经营期限的,须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1997年5月1日后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180天内,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5-2008 http://www.tcpark.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印刷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