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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户口迁移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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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手续
一、生户口登记
婴儿(包括非婚生、超计生)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时须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的婴儿需随父落户的,还须提供法院判决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往年出生未落户的未婚子女,还须提供在父亲或母亲另一方未落户证明。
材料齐全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当场办理。
(二)收养弃婴、孤儿的户口登记
弃婴、孤儿户口登记凭《收养证》办理。
对于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事实收养、至今无法办理《收养证》的弃婴或孤儿,需要申请落户的,可继续按闽公通[2000]301号文件办理。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
材料齐全的,当场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当场办理;落户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待办理《收养证》后再为其变更“与户主关系”。
(三)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单位证明)、户口簿、死亡者身份证,向其常住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缴交居民身份证。
(四)公民变更姓名
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换领居民身份证。
(五)变更公民民族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换领居民身份证。
(六)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差错的,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确切的证明材料,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更正,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换领居民身份证。
(七)公民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
公民变更婚姻状况,只需提供结婚或离婚证明;变更职业状况及服务处所,只需提供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变更文化程度,只需提供现有学历证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八)分户和并户
公民立户应提供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和居信条件的证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九)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
未婚子女需要投靠父母生活的,可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子女的户籍证明(凡16周岁以上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子女与父母亲的关系证明、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十)夫妻投靠的户口迁移
夫妻结婚登记后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迁移人的户籍证明。
(十一)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父母需投靠子女的,可向其任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十二)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集资建房和购买店面的公民的户口迁移
1、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或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产权人已故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产权登记证明书、交款发票)、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2)属自建房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3)属集资建成套住宅房的提供书面申诉报告、《个人集资建房交款计算表》、产权转移通知书、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2、在城市或城镇购买店面的业主(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十三)放开市区新区、23个重点(卫星)城镇的户口迁移限制
属中国公民,凡本人愿意都可以在市政府确定的市区新区、市委确定的23个重点(卫星)城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区办理户口落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迁入地的居住或暂住证明。
(十四)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
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管理人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实体工作一年以上,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落在单位内)。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聘用合同书、申请人的《职称资格证书》(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或《资格等级证书》(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或毕业证书、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关系证明、迁入地的居住证明。
(十五)、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的户口迁移
1、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实际投资每30万美元,投资者可为其在境内的亲属在投资地的县(市、区)办理1名常住户口。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名额不超过5名。
申请时须提供该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年纳税数额证明、迁移人的户籍证明、外商与亲属的关系证明、投资地县级以上经贸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经营状况证明,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落在单位内或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实际投资达20万元人民币或固定资产达20万元人民币的内地公民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到投资地落户。
申请时应提供年交利税数额证明,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落在单位内或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十六)简化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材料
干部、工人被批准调动办理户口迁移,只需提供调入。方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事、劳动部门调动通知书及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十七)解决历史遗留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1、50、60年代流入山区、林区,长期在现居住地生活,原籍地已失去生活基础的人员;50、60年代由沿海地区迁到山区、林区,因生活不习惯倒流回原籍生活居住的,原籍地与流入地均无户口又无其他户籍证明材料的人员,可以向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和居住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房产确属公民个人所有或继承祖业)。
2、婚嫁后居住在配偶处,户口未迁入现住地,而原籍户口已被注销,成为两地均无户口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可在现住地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报告、原籍户口已被注销证明、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落户的未婚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材料齐全的,当场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后,交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再报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核准。
(十八)其它事项
1、上列所有项目中,凡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还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由迁出地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
2、子女与父母亲的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由迁出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和村(居)委会出具。
3、外商、华侨和港、澳、台胞与境内亲属的关系证明由投资者提供书面报告,经投资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确认。
4、产权转移通知书由集资建房单位出具。
5、直系亲属指父母亲、配偶、未婚子女。
6、市委确定的23个重点(卫星)城镇为:芗城区的天宝镇、石亭镇,龙文区的郭坑镇,龙海市的角美镇、榜山镇、海澄镇、港尾镇、紫泥镇,漳浦县的旧镇压镇、佛昙镇、盘陀镇,云霄县的莆美镇,常山华侨农场,诏安县的四都镇、桥东镇、梅岭镇,东山县的铜陵镇、陈城镇,平和县的坂仔镇,南靖县的靖城镇、奎洋镇,长泰县的岩溪镇,华安县的仙都镇。
7、市区新区的四至范围如下:
龙文新区:东起九龙江北溪江东桥,沿云洞岩风景区东边缘接龙文区柯坑、蔡坂,往北经好坑、新社、樟山至省道郊柏线(九龙大道),往南沿九龙大道至漳州大桥,往东沿九龙江西溪北岸至龙江西溪与北溪交汇点,面积约34.80平方公里。
金峰新区:东起芗城区漳华公路白牌村,往西至伍里铺,往南沿九龙江西溪北岸至上墩,往北沿规划厂西一路至北环城路,沿北环城路至新厝村接漳华路所形成的闭合线范围内,面积约12.30平方公里。
8、各县(市)的新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公安机关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民警担任各户籍窗口的户籍内勤民警,户政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各户籍窗口的户籍内勤民警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对政治、业务素质差、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故意刁难群众的,要坚决调离户籍窗口,对违法乱纪的,要依法查处。
对符合政策规定在城市或城镇落户的,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各类附加摊派的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乱收费、“搭车”收费验“票”把关,更得以收费作为核准入户的依据和条件。
本《实施意见(暂行)》由漳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办理时限
1、下列户口申报事项,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制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决定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硬骨头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2、下列户口申报事项,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窗口审核,报县(市、区)以一步公安机关核准:
(1)公民变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4)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6)各种科技、管理等专业人才落户;
(7)在城市或城镇投资兴办实业人员落户;
(8)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上述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接到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将结果返回派出所;需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的,设区市公安机关接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2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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