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首 页 | 政策法规 |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发布广告 |
推荐信息

金融咨询顾问
厦门市聘首批金融顾问
培养国际金融财务经理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开展在线金融交易
金融服务的未来发展
现代金融管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办理减征免税申请
纳税要素的避税处理
纳税计算的避税处理
验证资本资产评估审计
代办减税退税免税事项
代办税务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纳税人认定手续
深圳股权转让
深圳税务咨询—佳银企业
深圳环保咨询—佳银企业
深圳企业顾问—佳银企业
深圳产权交易—佳银企业
深圳审计—佳银企业顾问
深圳信息咨询—红林信息
深圳专业代理—红林信息
深圳财务顾问
深圳财务预算—领航财经
深圳工商注册—亚细亚营
深圳低价代理财务顾问—
深圳税务处理—红林信息
深圳收购营业执照—红林
深圳代理退税—领航财经
深圳低价代理企业合理避
深圳低价代理整理旧帐
深圳低价代理记帐报税
深圳财务风险
深圳代理汇算清缴—领航
深圳专业办理卫生许可证
深圳代理报税—领航财经
深圳代理记帐
深圳代理建帐
深圳会计人员培训
深圳财务总结
深圳口泽服务
深圳免费提供财务税咨询
深圳税务工商检查服务
深圳代理清理旧帐—领航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申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申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末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Copyright © 2005-2008 http://www.tcpark.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金融财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