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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视角评价国资监管体制 国资委需要重新定位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总经理阎鑫元很苦恼。

  在政府还权于企业,让企业做市场的主人的政策环境下,与企业发展无关的会议,阎代表完全可以不去开,但是近两年,阎代表又再次被“会海”包围了。

  “我们企业现在一年到头不得不去开的会多得不得了。”3月7日,阎代表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虽然是省国资局管理的国有企业老总,阎代表还是勇敢地将意见提向了国资委。

  “现在的‘婆婆’比过去管得更多更细。”阎代表建议。

  “经过两年的运行,国资委现在应该重新明确定位啦。”阎代表建议。

  首先,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特设机构。各省的国资局同样是各省政府的特设机构。因此,它虽然不属于政府序列,但又是政府机构。既然是政府机构,这就有悖于中央提出来的政企分开原则。按照国资委的定位,其既是国有资产的监督者,又是出资人。作为监督者,是政府职能,作为出资人,就是老板职能,这就是政企严重混淆。

  “如果出资人与监督者二者身份混为一谈的话,既是老板,又是代表政府监督企业、监督自己的人。应该说,监督企业能起到作用,但监督自己肯定起不到作用。”阎代表说。

  “如果按照政企严格分开,国资委必须重新定位。要么脱离政府机构,成为纯粹的出资人,是一个独立法人单位;要么是国有资产的监督者,完全是一个政府机构。”阎代表建议。

  国资委要防止行政化

  【记者王擎7日北京报道】3月4日,“人大”会尚未正式开幕,由各地提交给全国人大的建议案中,就有三位代表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的议案。

  带着人大代表关心的问题,记者专访了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体设计者之一,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的张文魁。

  “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我们迈出了第一步,成立了国资委,但是以后的路还长。”张文魁说。

  张文魁坦承,现在的国资委与当初设计理念中的国资委也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首先,当初设想国资委要融管资产、管事、管人于一体的体制,现在并没有完全到位。其次,国资委的某些行政痕迹依然存在。

  “国资委应该尽量多的民事化、商业化,而不是行政化。当然这不是指国资委可以完全地民事化、商业化。国资委这个主体更多应该是一个民事主体、商业主体,而不是一个官僚机构。”张文魁如是描述他心目中的国资委。

  只要确定了这个理念,国资委就像别的商业机构一样,应该有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定期向政府和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且国资委的内部运作方式也可以更为灵活,比如,薪酬设计可以特殊,内部人员不走官本位的制度,而是更多的市场化。

  而且只要确定了这个理念,关于“谁来约束国资委权力”的疑问也可以迎刃而解。因为国资委更多地接近一个民事主体,因此就要受到民事、商业法律和规则的约束。如果国资委在市场经济中,不守规矩,侵害了其他商业主体的利益,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因为大家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调整国有资产法范围

  【记者王擎7日北京报道】广西人大代表宋柳华提出,国有资产法应尽最大可能涵盖全部国有资产,侧重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时对资源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作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内容由有关部门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宋柳华说,鉴于国有资产一般分为三类,即经营性、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法的调整范围是覆盖全部还是某一部分国有资产,直接关系本法的法律地位问题。

  而我国长期实行以公有制为主的计划经济,国有资产在我国分布十分广泛,国有资产的管理为全国人民所关注,起草和颁布国有资产法,必须着眼于国有资产运行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营,必须解决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必须对国有资产监管提出基本可遵循的原则。现在所起草的国有资产法,应该是一个国有资产方面的基本法,体现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意志,故各种类型的国有财产和财产权利都应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并按照资产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监管及其法律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考虑到资源性和行政事业性资产已有一些专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两类资产也经常要转为经营性资产,而经营性资产占国有资产总量的70%多,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应将三类国有资产都纳入调整范围,但侧重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

  据悉,国有资产法已经列入十届人大立法规划并正在加快起草步伐。

  国资委须直接控股经济命脉

  【记者程凯7日北京报道】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陈清泰今天在政协大会上就“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言,建议国资委可以考虑对重要国有企业直接持股,缩短委托代理链条。陈清泰认为这些企业应该是“电网、电讯、军工、石油和大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重要企业。

  陈清泰是从“国有产权委托代理的有效性”问题出发谈到上述观点的。陈清泰认为国资委作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代理的链条越长,效率就越低。因此,“对大型国有企业进行整体改制,国资委直接持有国有股权,这是提高国有产权委托代理有效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

  不过陈清泰同时也承认,“国资委直接持股的企业过多,也会鞭长莫及”,因此“可考虑对重要国有企业直接持股,缩短委托代理链条;对其他企业,则可通过若干控股公司持股或控股,保持适度的管理幅度,两者结合比较现实”。

  国企改革机构改革相辅相成

  【记者高初建7日北京报道】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度到底在哪里?国资委这样的部门到底该如何定位?刘德树委员的看法很有代表性。

  刘德树认为,国有企业涉及数十个行业,行业之间的差异非常大,各行业的企业数量也非常多,靠一个职能部门岂能管得过来?“没有哪个天才能把这么多行业都管好。”尤其是现在的企业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企业规模在扩大,经营管理方式在变化,在不断融入全球经济之中,我们还在靠某一个部门去管理,显然是勉为其难。

  其次,国资委的管理方式也值得推敲。比如,要求重点企业签订任期责任制,企业虽然按规定签字了,心里未必没有看法。要知道,即使在一家大企业内部,各分公司的经营指标都有不同的要求,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有的分公司必须赢利,有的分公司可能暂时不需要赢利,这是需要统筹考虑的。何况,企业的发展是长期的,一年的协议又能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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