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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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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什么样的减免税优惠?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2、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 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 5 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 (1)、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且通过税务部门会签后方可享受。 (2)、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什么样的第三产业企业能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 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 对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照顾: (1)、 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取得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需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审计咨询、税务咨询、科技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信息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免缴二年企业所得税。 "技术服务业",是指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规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的结构,改良流程,降低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以常规技术进行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可属于"技术服务业"减免税的范围。 北京市规定:新办的监理行业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按技术服务业掌握,可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 (4)、 对新开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对新开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上述新开办的第三产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的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主业是指上述3、4、5项目之一,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
4、 福利生产企业有什么减免税优惠? 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如符合下述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 对民政部门、残联、街道、乡镇非中途转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工业修理、修配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及智残、弱视)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以前从事服务行业的福利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已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可继续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对原已按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了减免税照顾的其他福利企业,严格按照北京市地税局下发的名单掌握,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5、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对本市经市劳动局、市地税局确认为效益较好并具有一定安置能力且实行股 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 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劳服企业,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 税政策。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计算口径,按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07号中第 一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存续期间安置待业人员及转制当年安置待 业人员的总和。
6、 高新技术企业都有哪些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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