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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科技知识,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重点、难点、热点工作的需要,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承担国有公务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选派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

第六条 选派出国培训国家公务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挑选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培养前途的人员。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择优选派出国培训人员,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

第八条 对选派出国半年以上的进修人员,应进行1月至2月的外语强化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才能出国进修。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市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养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应在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上报的年度计划基础上编制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 出国培训的团组必须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组团,不得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组织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的培训团组。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各级、各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

第十四条 各组团单位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次年的出国培训计划,报送市人事部门汇总平衡,经与市外事部门协商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事部门发出国(境)任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它资金来源为辅。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

市人事部门应建立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级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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