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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按收入性质分别纳税
  为了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就货物运输业的若干税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
  通知规定,《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同时停止执行的还有代开票资格认证,今后有关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票时不必再提供《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证书》和承运货物时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
  通知还明确,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
  关于物流劳务的征税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
  此外,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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