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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2005年水路运输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做好全省2005年水路运输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粤交水[2004]75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05年水路运输行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在深圳市注册的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船舶管理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二、年审时间

从即日开始至4月30日止。

三、年审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我市水路运输行业年审受理部门为深圳市交通局港航管理分局,年审业务受理地点在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19楼1913房、1914房。联系人:胡先生、冯先生。联系电话:83797223、83797229。

企业年审合格后,由市交通局港航管理分局在企业《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止。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年审应在《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年审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2006年4月30日止,加盖审验机关“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及其分公司初审合格后,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初审情况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审核情况汇总报交通部年审。年审合格的公司,交通部将通知省交通厅在《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省交通厅公章。

四、办理年审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参加年审的企业按以下类别一式三份提交如下资料(可以登录市交通局网站下载有关材料):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

1.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 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 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

1.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 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 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4. 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三)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1.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年审检查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信息表(船代部分)(交水运5表);

3.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国际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样本(复印件)。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含船舶管理业)

1.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 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发票样本(复印件)。

五、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年审期间,可由港航管理分局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也不得超过2005年4月30日)。

六、今年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缴工作,仍按原规定运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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